第十六條 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第一項及前條所定事業之一定規模、種類及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關於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的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此法條的說明如下: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規劃及整合應用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等);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成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如自然中心、生態農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等),訂定第一項。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其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撤銷與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為確保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品質及教育內容,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對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認證,訂定第三項。
其中,
也就是說,有意朝向環境教育發展的生態農場或市民農園,末來將要接受環保署的認證。接下來,就看三讀通過的版本為何了,敬請期待。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只是,我很難理解,市民農園為什麼也算環境教育的場所呢?不曉得生態農場或市民農園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
3 則留言:
這樣的敏銳度
就是一種與眾不同
一路尋寶一路解題
不用著急
只要老師好,方案好,在哪裡都可以進行環境教育吧!
透過適當的引導,市民農園當然也可以是環境教育的場所,可是生態農場跟市民農園,掛羊頭賣狗肉的例子不少,合法立案的更少,那該如何去認證呢?
一個不好的地方當然也可以被當成惡例來進行環境教育,可是那個不好的地方也可以被認證嗎?
一年四小時能做什麼?
唉!很難去訂出完美的規範吧!
我同意負面教材也是環境教育的一環,可是如果沒有任何規範的市民農園也可以是環境教育的場域,那一般的農地就可以了呀,看不出來有什麼差別。
至於一年四小時,少雖少,就當作是個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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